本文由青岛青阀特种设备检测校验机械提供:
来自TSG R7001- 2004-11-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解读:所有的青岛安全阀校验周期基本要求为1次/年,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可经使用单位技术专员批准后适当延长校验周期。具体应满足了以下的全部条件,才可以将青岛安全阀校验周期进行延长,可延长至三年:
1:安全阀制造企业是取得了国家质检部专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证书的;
2:安全阀的制造企业可提供专业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是以GB/T 12243—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强压处理过的,另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10%(不可少于两个)进行测定,测定弹簧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及刚度,偏差不得大于15%;
3:需青岛安全阀校验的安全阀内件材料属高强耐腐蚀介质;
4:安全阀于使用时没有发生过开启的;
5:将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进行检测,均未发现锈蚀情况的。
6:青岛安全阀校验的安全阀应用介质为非粘情或毒情程序中度或中度以下的。